(二)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动员鼓励机关、团体和有实力的企业与社会各界捐资,参与社会住房保障事业。有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市场运作筹集资金。也可由非营利单位组织廉租住房和政府补贴房建设,对建筑材料、设备由政府组织集中采购,以降低廉租住房和政府补贴房建设成本。
五、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房源
(一)要根据居民的意愿,适当建设一些40平方米左右功能齐全的小户型,作为棚户区改造中低收入家庭的安置用房。
(二)建设适量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
(三)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可将部分直管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回购一定比例经济适用住房或收购部分二手房或空置商品房用于廉租房。
(五)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六)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
六、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房建设区域要合理,不得将廉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三)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五)棚改新区要保留部分经营用房,用其经营收入解决特困家庭廉租住房补贴、供暖补贴、物业费补助及水、电、气费等方面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