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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辽政发〔2007〕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是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限期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指标量化到单位,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二)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税收支持等政策。
  (三)各地要严格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根据当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水平及财政状况、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007年底前,各地要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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