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三份和原件(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原件经核实后退回):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
3、获奖者应附有效证明,即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对获奖未颁发个人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原始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项目主要图纸图签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对于工作调动且在新的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不满一年者,应由原单位出具业绩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证明应由原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申报材料由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审查,省人事厅复审,出具上报函,由省建设厅报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审核。申报人员在填写申报材料时,字迹要规范、清晰,务于8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
(四)建设部、交通部、人事部对审核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复核,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将在建设部机关网站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示(网址:www.cin.gov.cn和www.cein.gov.cn)。其他有关规定可参照注工[2003]11号和注工[2006]1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
各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推荐认定人员材料的真实可靠。对推荐申报人员的材料要在单位公示一周。对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停止该单位申报权,取消本人的申报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省人事厅 职称处 联系人:王高峰 0351-3046679
省建设厅 行政审批中心 联系人:乔英姿 0351-3580692
省交通厅 人事处 联系人:李武军 0351-4663049
附件: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