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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
《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职字[2007]51号)


各市人事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及有关职责
  根据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6]22号),山西省勘察设计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在省人事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的领导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省人事厅负责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考试、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省建设厅负责考试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教材征订发放、注册登记,具体工作由山西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具体考试事宜另行通知)。

  二、申报考核认定的有关问题
  (一)符合国人部发18号文件《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考核认定。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凡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相关业务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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