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莱政发〔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切实保障其生活需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有利于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保障体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抓紧抓好。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以统筹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方向,以维护被征地农民根本利益、切实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群众能接受,政府能承受”,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尽快建立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多方筹资,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坚持突出重点与搞好配套相结合,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同时,要十分重视完善就业培训、土地征用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保障对象
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城市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人均农业用地较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册农业户口人员。今后政府在征地时即应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做到即征即保。以前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由各区根据实际,妥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