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2号)精神,就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业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到我市工商部门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对不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房管部门不予发放“开发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税务部门要与工商、建委、房管、国土、财政、审计、发改委等部门配合联动,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工程信息。税务部门要全面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实施从项目立项、建设到房屋销售的全程动态监控,做到“以房源控税源”,实现对房地产业税收的精细化管理。
三、财政、税务、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二手房市场的交易管理。地税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征收窗口,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收。落实房地产交易“先完税、后办证”制度,并逐步过渡到通过财政、地税、房管三方联网的形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完税作为办证的前置条件,对交易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房屋出租业、装修业税收管理。税务部门要与街道办(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公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对房屋出租、装修税收的社会化管理。城区各街道办要设立专门的房屋管理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对城区内的房屋出租、装修行业实行综合管理。
五、切实加强税种管理。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要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要严格落实税款预征制度,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竣工前,按规定预征,项目完工后进行调整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