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四小”(小砖窑、小矿山、小煤窑、小作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从依法保护劳动者和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此项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活动。各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严密组织,联动执法,确保通过这次清理整顿,使当地的劳动就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这次专项检查采取联合行动、现场检查等形式。各区政府要组织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检查组,深入劳动现场联合进行实地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挥下,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对“四小”用人主体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快办、快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承办和参与非法经营、非法用工的,以参股、分红等方式从小砖窑、小煤窑(包括小灰窑)获益或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支持纵容非法经营、非法用工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检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
四、本次清理整顿活动在7、8两个月进行。8月下旬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总工会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五、各区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专项行动的通知》(莱劳社〔2007〕44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检查工作。本次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和专项行动统计表,每10天上报一次,专项行动总结情况于8月25日前上报。各类上报材料报市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