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设置莱芜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政府主管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直属正处级全额事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经市政府授权,承担全市房地产管理、房改及房屋拆迁管理职能。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房地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编制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的统计、上报、发布工作,及时对房地产市场作出预警预报。
(二)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组织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一保两补”工作。
(三)负责规划区内的房屋确权发证、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纠纷的调查处理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查管理;负责开发项目前期计划的立项申报;负责开发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开发企业年度计划的审查、申报;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组织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研究建立我市住宅开发建设的技术体系;拟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评定方法、标准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审核规划区内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六)负责规划区内房地产交易、测绘、中介服务、房产价格评估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拆迁单位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规划区内危旧房屋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
(八)负责规划区内的物业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及其执业人员的资格审查管理;对物业管理行业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负责对全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