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

  分别是:大同市的天镇、广灵、灵丘、浑源4县;
  长治市的长治、屯留、平顺、黎城、壶关、武乡、沁县、沁源8县;
  忻州市的定襄、五台、繁峙、宁武、静乐、神池、五寨、岢岚、河曲、保德10县。
  2008年底,所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统一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

  (一)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普通塑钢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表出户,分户计量。
  (二)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三)凡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四)凡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均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改造、建设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利用回迁安置用房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
  (五)拥有存量住宅建设用地的工矿企业,在组织职工集资建房中,配建相应比例的廉租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其所在企业对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四、购建并举,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

  各市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加大实物配租的比例。
  (一)政府出资收购一部分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作为廉租住房。
  (二)旧城内不能集中成片开发的存量土地,可按照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新建一批廉租住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