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切实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通知
(晋建房字[2007]17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房地局: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04]12号)下发以来,各市、县人民政府把建立廉租住房制度,作为政府的重要保障职能,已有11个设区城市和74个县(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仍有22个县至今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有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不到位,多数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
健全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是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和建设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是关注民生建设,维护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权益,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为重点,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
二、制定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及保障标准
(一)各市、县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纳入市、县住房建设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廉租住房房源的购建目标、购建方式;资金落实目标及筹措方式;分年度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工作目标及建设规模、套数;落实保障对象户数等内容。各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要在2007年11月底前编制完成,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二)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2007年底,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22个县要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