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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 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综 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完善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 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和区、管委会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 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 巡查和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节约型社会统计公报制度。市环保局制定 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抓好市 、区、镇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 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市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 染物排放“三级五个方面”立体监测体系,并向社会公告监控数据。
  (二十二)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 42号)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 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经贸委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环保 局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 要求的区及管委会,不得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 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 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三)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全市列入省千户重点耗能的 18户企业要实现节能量99.63万吨标准煤,其中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量76.67万吨标准煤;2007年18户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39.85万吨标准煤,其中3户国家重点耗能企业实现节能量30.67万吨标准煤。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和节能第一责任人制度。完善节能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节能对标活动,要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一批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实现与区、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全面落实“十一五”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和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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