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 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 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6号)精神,加快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一律不得进行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着力抓好我市“十一五”期间电力、钢铁、水泥、纺织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市发改委制定并落实好“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4.85万千瓦的目标任务、年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区、分年度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管委会,严格控制安排投资项目。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区执行情况。同时,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监督举报制度。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引导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嫁接市内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参与高耗能、高污染内资企业的改组改造。重点引进国际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经营管理理念和高素质管理人才,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更新陈旧的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和素质。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精神,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污染、高技术含量的先进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发展规划 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 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 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促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 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可再生能 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实施示范工程。“十一五”期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 1.5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处,年产沼气1.2亿立方米,使适宜地区30%以上的农户、70% 以上的畜禽养殖场用上沼气能源。到2010年,新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由目前不 足1%提高到5%。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充分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灵活运 用财政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支持可再生 能源利用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及产业化,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