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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二)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各级政府在落实免除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拨付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莱政办发〔2004〕49号)规定执行,并保证逐年有所增加,以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必须的经费需求。城市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三)继续对城市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城市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标准按市政府“一费制”规定执行,免费教科书不包括教辅材料。对寄宿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年300元。对城市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同级财政安排。
  (四)免除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标准。城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杂费标准,按城市公办学校免除杂费标准执行。由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高于免除杂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可以按不高于二者之差的标准继续收费。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一)落实分担责任。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把政策落实情况分别纳入财政激励约束考核和教育督导范围。
  (二)强化资金管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所需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方面开支。要建立和完善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严格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行为。全面清理规范现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收费政策,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学校只能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借读费、寄宿学生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各项收费,并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将免收的杂费变通为其他任何形式的收费。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和政府领导的责任。
  (四)大力推进城市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城市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超编和不合格教职工,加强师资培训,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学和管理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严格控制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数量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招标采购。加强教辅资料管理,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学校不得统一收费、统一组织征订。制定科学合理的办学标准,制止豪华学校建设,加快城市薄弱学校建设,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制度,防止学生向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学校过度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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