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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
(莱政办发〔2007〕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雪野旅游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精神,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免除城市(含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市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我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实现免费教育。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对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和教育公平、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扎扎实实把这项政策贯彻落实好。
  二、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免除杂费的标准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65号)规定执行,即城市初中每生每年370元,城市小学1至2年级每生每年200元,3至5年级每生每年260元。免除学生杂费所需资金由省负担60%,剩余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区属学校市与区分担比例为:莱城区、雪野旅游区6:4,其他区5:5;市直学校由市财政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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