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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三、政策措施
  (一)积极培育中心镇、特色镇。按照加快建设“四个功能区”,做大做强“ 三大特色板块”的总体经济发展布局,统筹区域发展,大力发展“飞地经济”,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小城镇区域位置、产业布局、人口状况等因素,大力支持中心镇的发展,使之在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先行一步,对周边乡镇发挥较强的带动作用。各乡镇要进一步明确各自产业优势和发展方向,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小城镇,靠近城区的小城镇要发展城市配套经济,工业基础好的乡镇要发展加工制造业,商业基础好的乡镇要发展商贸流通业,自然资源好的乡镇要发展生态旅游业,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乡镇要发展特色农业。同时,有条件的乡镇要突出历史、人文优势,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由政府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市财政每年拿出1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奖励小城镇建设成绩突出的乡镇,各区也要按照1:1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90%返还小城镇,土地政府收益和集体土地流转收益全部返还小城镇(挂钩试点乡镇除外)。对小城镇驻地的部分公用设施冠名权予以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小城镇建设。按照“一事一议”的规定,通过受益单位组织农民参与小城镇建设。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引进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金融机构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信贷政策支持的重点,在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重点倾斜。
  (三)合理使用建设用地。鼓励盘活集体土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互换、协商转包、委托转包、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他人共同兴办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通过开展旧村改造和迁村并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措施,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允许镇域内企业将原厂房用地复垦,易地等量置换到园区迁址建设,实现企业向园区集中。
  (四)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及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农民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予以鼓励,以加快农民向小城镇集中。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不变。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小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鼓励其它地区人员以购买商品房、投资兴业等方式落户小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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