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责任状》,明确项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凡获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批复的项目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一)项目检查。获得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定期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要定期组织检查扶持项目,重点跟踪检查项目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可以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填写《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报告,撰写项目总结,送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项目报账。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通过项目验收或完成进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据验收或完成进度报告和相关原始凭证及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的项目批复文件,经当地农业(农林水利)局审核后,到当地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账。
第十一条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由南宁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各项目县(区)财政局相关专户。为了确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县(区)财政局要严格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退回财政扶持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的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