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属于南宁市农业传统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纵深发展,或者是南宁市农业新兴优势产业的重要环节,能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以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与农民共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组织创新,确立“公司(合作社、协会)﹢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以帮助农民提高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能力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五)坚持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六)坚持促进统筹兼顾发展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信息化等相关项目优先给予扶持。
第五条 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所申报的专项资金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先安排。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连接紧密,基地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
第六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引进、研究和开发补助。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山水田林路整治、厂房建设和良种等补助。
(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民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供生产资料补贴,温室、圈舍和池塘改造、疫病防治等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