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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宁市农业局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7〕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农业局、南宁市财政局的《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九日

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农业局  二00七年六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决定》(南发〔2006〕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公司+基地+农户”等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有品牌、有特色、有订单、有培育潜力、有较高科技水平,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负责扶持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日常工作由市、县(区)农业(农林水利)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或县(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促进农民普遍受惠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服务体系,培训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素质,增加原料订单等带动农民增收显著的相关服务性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促进利益机制完善原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原料基地农民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农民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等相关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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