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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的通知

  (一)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组织机构,培训骨干,查看资料,制定具体方案等。

  (二)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了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市政府成立南宁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系和相关文字资料及表格的设计、印发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系电话:5530754)。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把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各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辖区内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以确保文物普查工作按计划顺利完成。

  五、普查的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配套经费,将所需普查经费分年度纳入地方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市辖区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南宁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南宁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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