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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原信访请求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中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申请复查(复核)。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阻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的,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并将书面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二)对属复查(复核)机关受理范围但信访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在3日内进行补正。信访人予以补正的,补正之日为受理之日;信访人逾期不补正的,中止办理其申请。

  (三)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经口头告知应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后仍坚持其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在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受理复查(复核)申请后,应在5日内将受理决定和信访人的申请通知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应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原办理卷宗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与信访复查(复核)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信访复查(复核)活动的,必须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五条 与信访复查(复核)事项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信访复查(复核)活动,或由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通知其参加。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原则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采用听证、调解、交由其他部门牵头协调等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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