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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第六条 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申请:

  (一)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四)原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复查(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属于南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的信访复查(复核)事项,信访人应向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服信访事项办理(复查)意见的当事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根据;

  (三)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五)属于受理机关管辖范围。

  第八条 多个信访人对同一信访答复意见不服并有共同的信访复查(复核)请求的,原则上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一式两份。信访人口头申请的,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场制作申请笔录,并由信访人确认;

  (二)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的办理意见和复查意见;

  (三)信访人向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提交的信访事项申请书或复查申请书;

  (四)相关依据、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复查(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明确的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复查(复核)请求事项;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信访人的签名或盖章;联系地址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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