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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07〕1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复查、复核事项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人民政府成立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授权其办理市人民政府负责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南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工作。

  南宁市其他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负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按期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四)检查监督被复查(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五)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

  第五条 原信访事项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是信访事项被复查(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向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调查和询问,参加信访听证会;

  (三)列席相关复查(复核)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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