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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占道亭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2.鼓励入店经营。周边100米范围内有门店经营相同内容的,不允许设置杂货亭、饮料亭、牛奶亭等零售亭,已经设置的,一律调整,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3.公交候车亭30米范围内,医院、学校门前道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道路交叉口及铁道路口、桥梁控制范围30米内,不得设置任何性质占道亭,已经设置的一律调整,异地安置,无法安置的,取消设置。

  (二)规范管理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

  1.规范经营行为。牛奶亭、书报亭等各类经营性商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改变经营范围的要恢复其本来功能,禁止违章占路经营和超地域、超范围经营。

  2.自觉维护市容市貌。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督促有关经营单位对其设施进行定时清洗,杜绝乱涂、乱画、乱挂行为,保持亭容整洁;落实好门前责任制,经营点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由业主负责清扫保洁,并及时制止乱丢、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3.自觉维护市政设施。各经营业主务必自觉维护路面、路灯、井盖等市政设施的完好,严禁侵占、损坏道路等市政设施。

  4.经营户必须与市政主管部门签订维护市容市貌责任书,定期组织人员对经营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5.由市、城区(开发区)两级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经批准设置的各类经营性商亭的日常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清理各类违章设置的经营性商亭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城区(开发区)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主次干道未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的,因道路扩建、景观亮化未能续批设置的,擅自改变设置地点、改变经营性质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流动报纸摊点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清理。

  2.20米以下道路经批准设置的各类占道经营性商亭,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重新认定。占道亭设置后必须确保有1.5米宽以上的人行道,符合设置要求的,给予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不符合设置要求或对市容、交通、市民生活造成影响的要易地安置直至取消设置。

  3.各级市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清理后的马路和人行道路进行维修、铺装、复原和养护。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7年8月10日至2007年8月20日)。

  1.各城区(开发区)市政主管部门根据治理整顿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实际,进行一次大范围、系统的调研排查,摸清和掌握情况,填写《全市占道亭普查表》,有关信息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备案南宁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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