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船只看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费字[2000]4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船只看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近年来船只看护管理费用的增加,为保障我市沿海经济的正常发展,进一步加强船只的看护管理,经研究,同意对现行的船只看护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批复如下:
一、非机动船只看护费由每日0.40元调整为0.80元;5马力以下(含5马力)机动船只由0.50元调整为1.00元;6马力至22马力(含22马力)由0.70元调整为1.50元;22马力以上由1元调整为2元。以上船只全年实际收费天数累计不得超过8个月。
二、本辖区以外临时进入港、点停泊的机动船只可按停泊天数收取临时看管费,标准为40马力以下(含40马力)、40马力至120马力(含120马力)、120马力以上船只分别为5元、10元、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