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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办理以车抵债及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南市司法局关于办理以车抵债及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淮司公[2006]2号)


凤台县司法局,市正诚公证处、市求是公证处:
  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以车抵债及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的执业行为,尽可能消除极少数公证申请人借以车辆抵债或赠与方式,规避国家对旧机动车交易的规制,逃避旧机动车交易税费,同时为进一步控制公证机构在办理上述公证事项中的执业风险,现就公证机构办理以车抵债及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公证员在办理以车抵债公证事项时,应当依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严格审核以车抵债民事行为的真实性,详细询问双方间债务形成的基本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在询问过程中发现的明显属于双方当事人串通编造虚假债务,借以车抵债之名规避国家对旧机动车交易的规制,逃避旧机动车交易税费的,承办公证员应依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报请公证处主任核准,由公证处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办理或终止公证的决定。
  二、承办公证员应当将当事人所持有的能够证明债务存在的债务凭证,包括借条、欠条原件,附公证卷宗归档保存备查。
  三、各公证机构在办理以车抵债公证事项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具有合法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价格评估文件,并以该文件所记载的车辆评估金额,按原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证明其他经济合同”的标准计收公证费用。
  四、办理亲属间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非亲属间车辆赠与协议公证事项,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非亲属间车辆赠与的充分、合理理由的相关证据。申请人不能提供的,公证员应根据办证经验推定该民事行为不具真实性,并提请公证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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