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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春明、朝阳海港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春明、朝阳海港公寓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房字[2000]7号)


大连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春明海港公寓、朝阳海港公寓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申请》收悉。经研究,同意“春明海港公寓”、“朝阳海港公寓”物业管理费标准均暂定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25元。公建、商住部分的收费标准高于住宅时,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协商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你公司须明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加强对公寓的服务与管理,物业管理收费的有关要求按大价发[1996]102 号文件规定执行。除物业管理费及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向物业产权人或使用人加收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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