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
商业性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有效补充。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大窗口指导力度,鼓励和引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推动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开展,满足高校学生的助学贷款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和高校学生需求,加大助学贷款产品创新力度,推出更多符合学生需求特点的商业性信贷产品。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利用网点优势,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完成学业和实现就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贷款支持,不断扩大助学贷款的覆盖面。各级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采取相应扶持政策,合理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利益,支持和促进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协调发展。
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助学贷款补偿机制
(一)各高校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的初审、变更、终止、毕业生债务确认及违约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跟踪了解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并及时向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反馈。
(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和改善风险控制管理。要针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特点,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办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助学贷款所形成的不良资产,只要符合《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办人员可免予责任追究。同时,加强贷款流程控制,及时掌握借款学生家庭的相关信息,加强对已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跟踪,建立有效的还款监测系统,加强日常催收管理。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季向高校提供违约贷款学生信息,及时提请高校或教育部门协助开展催收工作。
(三)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开展贷款学生违约信息披露工作。对恶意违约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其高校在该校网络上公布;对恶意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级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含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相关违约信息等)。
(四)进一步完善省内高校(不含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风险补偿金的使用范围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闽教财〔2006〕12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形式按照“风险共担”原则由银校协商确定,并载入双方合作协议。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将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全省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促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