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授信管理制度,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规模和资金,适当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为高校借款学生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财政、教育部门下达的年度贷款贴度额度范围内,由学校负责审批学生的贷款资格,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审批放款,确保应贷尽贷。
(三)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实行单立台账、单独核算和考核。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工作责任制,建立对基层分支机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考核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四)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要指定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为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及时将贷款学生的还贷信息及利息结算等情况通知学校,以便学校能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还贷情况,并有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五)各高校应积极主动受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并配合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集中力量加快助学贷款审批进度,在收到经高等学校初审合格的借款申请资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应及时与借款学生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高等学校专设机构(或部门)告之理由。
(六)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借贷双方应协商确定还款期限,重新确认还款计划。
(七)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学生商定并列入贷款合同。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之内的贷款欠息不计复利。学生毕业后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学生申请给予办理贷款展期。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根据省里制定的奖励代偿办法给予奖励代偿。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探索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同等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探索研究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各经办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要探索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拓展融资渠道,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信贷支持。各级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周密设计,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措施,探索建立符合辖区实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持续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