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山、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前已承包经营的山林,由自留山户主、承包经营者管护。经权利人同意,也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管护。对这种管护模式,各地要加强引导,突出联合,通过成立联防组织、护林协会等形式,走联户管护路子,降低管护成本和便于监管。
国有林场、采育场和自然保护区等国有单位经营管护的生态公益林,保持现有管护模式不变。
(四)加强监管。要大力宣传生态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保护的责任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监管,确保管护责任的落实。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生态公益林的监管负有直接责任,除了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管作用外,要通过聘用专职监管护林员来强化对生态公益林的监督管理。要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管护责任与商品林承包收益挂钩的监管办法,确保经营者在管好商品林的同时,自觉保护好公益林。
三、科学开展生态公益林利用
生态公益林具有丰富的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的多种效益,增强自我补偿能力,增加社会财富,应在保护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的科学利用。
(一)总体要求。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前提下,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利用生态公益林林木林地和景观资源。
(二)拓展非木质利用的途径。主要包括:(1)依托生态公益林植物资源,积极开展枝叶花果的开发利用;(2)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林地资源,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等,开展林下养殖等多种经营;(3)依托生态公益林的景观资源,开发“森林人家”等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三)开展限制性木质利用。根据不同区位,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有限利用。
--对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验区毛竹除外)等属于严格保护的生态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
--对闽江干流源头及两岸、闽江一级支流源头及两岸、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一重山等重要区位的生态公益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科学实验林、良种生产基地的林木等属于重点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可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沿海基干林带只允许对老林带进行更新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