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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意见
(闽政文〔2007〕3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建设生态公益林的积极性,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保护林农权益,维护海西国土生态安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6〕19号)精神,现将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根据主导功能的不同,森林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生态公益林是以发挥生态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森林。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关于省级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2001年我省开展了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抵御自然灾害、维系国土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集体商品林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的收益差距拉大,出现了管护难保证、补偿难到位、利用难开展等问题,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为此,必须加快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调动广大林农保护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生态公益林安全。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客观需要,是巩固和拓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林区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承担起生态公益林保护和建设的责任,组织和协调各方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

  二、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

  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要在不改变林木所有权的前提下落实管护主体。管护主体只有限制性的经营权、有限的处置权和政策性补偿与限制性利用的收益权。创新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内容。按照“落实主体、维护权益、强化保护、科学利用”的总体要求,在稳定生态公益林所有权的基础上,以落实管护主体为核心,将生态公益林管护的责任、限制性经营的权利、政策性补偿与林下利用的收益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主体落实、监管到位、补偿合理的责权利相统一的管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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