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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6.规范担保基金存放管理。鼓励各地将财政筹集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集中专户存放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比较好的金融机构,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二)创新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凡符合《关于印发〈福建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福银〔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不需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是自行提供担保,到各经办银行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用于合法经营项目创业的,经当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三)适当放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收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达不到《实施细则》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吸纳人数人均2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相应比例的财政贴息。小企业贷款贴息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实行按年按实拨付。

  (四)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省级财政每年将安排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同时还将根据财力可能和各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并向财力困难地区倾斜。

  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加强考核监督。省人民政府已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职责分工,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季度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督查通报制度。

  (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与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城区联社参与到金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定期不定期总结通报金融机构开展就业再就业信贷工作情况,督促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和促进就业再就业。经办银行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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