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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政府政策推动、贷款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落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惠政策,逐步完善“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的联动机制,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和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加大对创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解决目前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不均衡、部分设区市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

  我省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分两类,即支持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和促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又分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两种。

  (一)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先的人均2万元左右提高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规模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商经办银行(包括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确定。

  2.扩大贴息范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从微利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所有合法经营项目。

  3.统一还本付息方式。为更好地满足创业资金需要,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的还款付息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不向借款人收取,由当地财政按季审核拨付给经办银行。

  4.统一贴息比例。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自愿到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均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或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设区市财政负担40%,县级财政负担10%。

  5.降低反担保门槛。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可以自己或他人财产抵质押提供反担保,也可由党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年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居民提供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下岗失业人员免予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贷款金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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