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文〔2007〕3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该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7年9月)
为进一步支持和推动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海峡西岸和谐社会,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峡西岸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1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是金融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国家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政策之一,事关经济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能够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解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资金困难,为他们就业再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扩大生产、增加就业岗位创造条件。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金融扶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大金融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