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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节能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标准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05]68号)、山西省《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晋建科字[2005]275号);
  (四)《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及山西省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四、检查时间
  建筑节能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2005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所有新建建筑进行自查,并于2005年10月31日前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报省建设厅科技发展处。
  第二阶段为省建设厅检查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我厅将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
  第三阶段建设部监督检查(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以建设部通知为准)。

  五、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周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各负其责,抓好落实;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检查内容和范围进行全面普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典型工程,要进行认真剖析,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地应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在检查之后,省厅将在省级主要报刊上刊登各城市建筑节能的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广泛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促进建筑节能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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