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价发[2000]40号)
市内四区物价局,大连铁路公安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大政发[1994]4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大价发[1994]78号)文件即行废止。
附:大连市(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大连市(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旅店业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大政发[1994]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依据《
价格法》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对市场物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专项基金,应在银行设立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内四区的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旅店、疗养院、培训中心等,凡接待国内外宾客(含旅游团队、会议)住宿的,均应按大政发[1994]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宾客足额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包租(卖)客房按房间核定的床位数及其床位收费标准,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五条 临时加床或以小时计费租房,均应以实际床位收费标准计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六条 客房改成写字间,应按原房间核定的床位数及实际执行的床位收费标准计征价调基金。
第七条 旅店向住宿宾客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时,必须在宿费收据中单列价格调节基金项目。在财务帐目处理上,应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设价格调节基金子目。
第八条 征收部门向被征单位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时,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并盖有“大连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收费收据。代征单位还要加盖本单位价格调节基金“收款专用章”。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应按月足额上缴。被征单位必须在每月5-15日(节假日不顺延)到指定的征收部门缴纳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对逾期不缴的要按规定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对无故拖延或拒不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征部门应在每月20日前将收取的价格调节基金连同征收统计报表,上缴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