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7〕189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侨办《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侨办  2007年9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6号)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我省华侨农场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妥善解决好全省华侨农场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于维护华侨农场职工的合法权益,实现华侨农场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社会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推动我省华侨农场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动我省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推进我省华侨农场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督促和帮助华侨农场尽快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好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来,部分华侨农场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实现全体华侨农场职工人人平等享有医疗保险的目标。由于各个华侨农场经营状况不同,允许各地根据实际,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用最短的时间将我省未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

  (二)基本原则。妥善解决我省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将华侨农场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具体落到实处,中央、省级财政对参保所需补缴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尽快实现华侨农场全体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广大华侨农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