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准运
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购置车辆、缴纳有偿出让费并办理牌照手续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2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和服务设施、经营方案的履行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准予车辆营运。
(二)重新授予的实施步骤
重新授予的实施步骤与有条件续期的实施步骤基本相同,但重新授予的申报主体为经市公用事业局批准正式注册成立的新出租汽车经营者。
(三)招标实施步骤
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客运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许可确定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执行本方案,切实维护行业和社会的稳定。要妥善处置好经营权转让问题,严禁企业采取托管、挂靠等形式实行假兼并或假重组,严禁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将车辆经营权转让给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私营企业转为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严禁擅自转让或以发包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证,收回经营权。
(二)加强方案实施后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长沙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准入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各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委托管理单位签订相关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考核,及时通报;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定期对企业开展绩效考核和合同履约情况评价;严格按照《
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的规定,组织有乘车人参加的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运营服务状况的年度测评,测评结果面向社会公布。上述考核、评价和测评结果作为下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的重要依据。
(三)经营者在经营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依法收回部分或全部出租汽车经营权:
1、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终止运营,严重影响运营秩序的;
2、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权的;
3、因管理不善,一年内两次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的;
4、将运营车辆交给无服务资格证的人员运营,影响公共客运秩序和安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