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服从托管单位的管理,按照托管单位的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3、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与托管单位、所聘驾驶员签订行业统一的经营管理合同;
4、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按照《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所聘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5、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运营的特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可采取租赁经营的管理机制,但每辆车收取驾驶员的租赁经营费不超过购车款与2.5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之和的65%。
四、实施步骤
(一)有条件续期的实施步骤
1、申报
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前3个月,凭《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向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提交续期申请,并提交相关配套资料。未提出续期申请的作弃权处理,车辆经营权由市人民政府收回。
2、审核
(1)审核实施部门
由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
(2)审核时间
2007年,新一轮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统一在10月份进行,以后每年按当年客运出租汽车实际到期时间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后进行审核。
(3)审核内容
严格按照新一轮经营者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从经营规模、企业管理、服务质量、经营方案、设施设备等方面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
(4)审核工作程序
受理。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收到经营者的续期申请1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后确定是否受理。
初审。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照审核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续期的经营者进行综合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复审。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复审结果通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接受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查询。
批准。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复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最终审核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示。批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20日。
3、授权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在2个工作日内下发文件正式确认,作为获得新一轮经营权的经营者缴纳有偿使用费、办理牌照、工商注册登记和客运管理机构办理入档管理的依据。同时,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与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授予其《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达不到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的,其车辆经营权由政府统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