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体经营者托管单位设有出租汽车“三证”办理、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岗位任职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5)从2006年开始个体经营者托管单位,在最近1个经营期内未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年度满意度测评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
经营管理年度考核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
(6)从2006年开始,个体经营者单车考核项目,在最近1个经营期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单车年度有责服务投诉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有效服务违章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交通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1人;
单车年度交通责任事故发生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次;
单车年度交通违法次数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中排名后三位。
(二)重新授予
现有出租汽车企业符合第(6)项基本条件的,且通过兼并、重组后,新企业符合基本条件的,原有企业出租汽车经营权重新授予给新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三)公开招标
因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依法收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自愿退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及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增的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招标出让方式面向全市所有出租汽车经营者公开招标。
三、对新一轮经营者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车辆达到《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的要求,营运车辆更新期限不超过4年;
2、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运营的特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管理机制,但每辆车收取驾驶员的租赁经营费不超过购车款与2.5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之和的65%;
3、达到公共客运行业有关营运服务、营运车辆及车辆服务设施的标准;
4、与所聘驾驶员签订行业统一的经营管理合同;
5、按照《
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所聘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二)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
1、车辆达到《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车辆及服务设施(试行)标准》的要求,营运车辆更新期限不超过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