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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授予期限基准期统一确定为8年,有偿出让费标准为5万元/辆·8年(有偿出让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取缴入国库)。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授予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一)有条件续期
  现有出租汽车经营者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予以续期:
  1、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1)车辆规模:企业已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实际数量≥100辆;
  (2)经济实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200辆及200辆以下的企业,其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均不得低于280㎡;200辆以上的企业,其办公场所、停车场面积均要达到:1.4㎡×企业车辆数;且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无论是属于自有产权性质还是租赁性质,其使用权年限均不得低于8年);
  (4)在经营管理上实行三统一:统一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包括对人员、车辆、服务设施、营运、安全、投诉的管理),统一经营核算;
  (5)设有专职出租汽车“三证”办理、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岗位任职人员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6)从2006年开始,在最近的1个经营期内未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年度满意度测评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
  经营管理年度考核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被评定为不合格;
  年度月均有效服务违章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5%;
  年度月均有责服务投诉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1.5%;
  年度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0.3人/100万公里;
  年度主要责任以上(含主要责任)交通责任事故发生率连续两个年度或累计三个年度超过3宗/100万公里;
  年度交通违法率连续两个年度或三个年度在行业内排名后三位。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及其托管单位
  (1)个体经营者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可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托管。
  接受个体经营者托管的企业必须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实际数量≥100辆;接受委托管理的长沙市城市出租汽车协会个体分会或服务公司必须取得委托管理车辆数≥100辆;
  (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
  (3)个体经营者的托管单位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规定要求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200辆及200辆以下的托管单位,其办公场所面积、停车场面积均不得低于280㎡;200辆以上的托管单位,其办公场所面积、停车场面积均要达到:1.4㎡×企业车辆数;且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无论是属于自有产权性质还是租赁性质,其使用权年限均不得低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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