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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用事业局等单位《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用事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
(市公用事业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八日)

  为做好出租汽车新一轮经营权的授予工作,确保出租汽车经营的连续性和行业稳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根据《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出租汽车实施特许经营的通知》(长政函〔2005〕131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总量
  在出租汽车计价结构不变的前提下,以实际载客率作为确定本市出租汽车总量的主要参数。根据目前全市出租汽车运营的实际情况,暂维持出租汽车总量现有数量不变。
  (二)引导规模经营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按照程序公开、条件公开、考核标准公开的要求,引导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兼并重组,不断做大做强做优,以降低经营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则统一由托管单位实施集中管理和服务。
  (三)实行优胜劣汰
  以服务质量为主要考核条件,按末位淘汰方式逐步淘汰管理松散、服务意识不强、违规违章严重、服务质量低的经营者,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确保行业稳定
  为实现平稳过渡,按照新车新办法,老车老办法的原则,经营权到期的车辆按本方案实施,经营权没有到期的车辆仍然维持现有经营方案不变。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自愿的前提下,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优先聘用前一轮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的原承包者和驾驶员,切实维护行业的稳定。
  二、新一轮经营者的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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