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对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及其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邮政部门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地方税务、邮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地方税务、邮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要搭建基金监管网络平台,实现基金动态长效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和单位的比例。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按程序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作的内部监控制度,做好防范风险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的有关资料。
财政部门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邮政部门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及划转的有关资料。
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邮政部门、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事项进行稽核审计检查。稽核审计出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责令改正,将少缴社会保险费部分收缴入库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