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负责社会保障监督体系的建设,研究决定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协调、统一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经办机构的监督工作;定期听取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调剂、运营、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情况;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社会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地方税务、邮政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收、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支计划和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对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