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7〕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筹集的其他专项社会保障资金。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审核发放情况;
(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