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项考核内容
(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市海洋环境保护情况(30分)
1.“海漂垃圾”治理工作(10分)
按规定完成省下达的“海漂垃圾”治理任务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2.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情况(6分)
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每年达到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要求的(即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比为100%),得6分;百分率≤6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60)/40×6分(X为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实际达标率与目标责任书中规定达标率之百分比,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局)
3.海洋工程环境监管情况(8分)
(1)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2)实施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3)海洋工程项目在施工和营运期间,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及“三同时”制度得到落实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4.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情况(6分)
按规定完成海洋水产养殖污染整治任务的,得6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明、南平、龙岩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30分)
1.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内畜禽养殖场拆除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2.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1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完成禁建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1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畜禽养殖发展或污染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局)
(三)有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
1.闽清县陶瓷业污染整治情况(20分)
通过对企业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有未按规定完成整治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扣分不超过20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