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5分)
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未按审核认可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不超过5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备注:未按规定完成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经批准实施的,扣2分;按规定完成编制工作但尚未经批准的,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局)
(九)环境监管情况(10分)
1.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情况(2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定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应急监测设备配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辖区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环保投入情况(2分)
年度环保投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得到落实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监控系统、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情况(6分)
(1)按规定完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建设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2)按规定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4)环境监察机构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5)环境监测站按计划完成年度“省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建设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备注:1.未按要求完成查处国家、省挂牌督办环境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2分;2.因违法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因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起扣分2分。以上两项扣分不超过6分。(考核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环保局)
(十)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10分)
通过随机测评方式,了解公众对当地环境的满意程度,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得10分;满意率≤50%的,不得分。其余按如下公式计分:(X-50)/30×10分(X为实际满意率,单位:%)。(考核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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