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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的通知
(闽政办〔2007〕1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评价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市县(区)政府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情况采取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与评价档次

  (一)考核内容。考核分为共性考核和专项考核。其中共性考核内容为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情况、化学需氧量总量控制情况、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开展情况、工业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空气和水环境质量情况、饮用水源保护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环境监管情况、公众对本区域的环境评价情况等十个方面。专项考核内容为沿海市、县考核海洋环境保护情况,三明、南平、龙岩主要考核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同时根据各地各年度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重点考核当地突出环境问题。

  (二)评价档次。考核评分方式采取“百分制”,累计得分85~100分的为“优秀”,75~84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合格”,59分(含)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局、监察厅会同省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统计局、海洋与渔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交警总队等部门负责。以上各部门应根据考核方案的职能分工,结合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的相关目标,于每年年初对各自牵头考核的相关指标细化考核办法,报省环保局汇总下达。

  (二)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设区市政府。设区市政府应在县(市、区)政府自查的基础上于每年4月中旬前完成复查,并将考核结果汇总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在设区市政府复查的基础上,省环保局和省监察厅于每年5月底前牵头组织对各设区市政府的检查和对县(市、区)政府的抽查,6月中旬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工作。

  (三)省环保局、监察厅要牵头形成对全省各市、县(区)上一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报告上报省政府。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相关部门转报备案,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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