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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缴入同级国库,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
  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返退部分后,按10%的比例上缴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下列规定比例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80%以上的;

  (二)其他的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空心粘土砖的部分,不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建新型墙体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代征手续费;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应当向所在地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提出,经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根据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七条 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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