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德镇市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以市、县(市)中心城区为重点,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向农村延伸。

第二章 墙体材料管理

  第七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
  除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偏僻山区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外,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经依法批准在山地、丘陵地取土生产粘土砖的,应当以挖丘平坡方式取土,取土深度不得低于耕地地面。
  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材料。

  第九条 市、县(市)科技、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十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与环境保护要求,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市、县(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应当协同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二条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