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景府办字[200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推进和深化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政府采购是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具体体现,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开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凡是与财政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不得擅自自行采购。对拒绝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
二、扩大规模,认真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中要增加政府采购的预算内容,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主管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以及调整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部门、本系统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用款计划等内容,分别制定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计划,并将汇总的采购计划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下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该计划分别交由采购执行机构和有关采购单位具体落实。要借助社会专业招标机构做好政府采购的具体执行事务。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工作,扩大直接支付规模。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严格资金核算与管理。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